(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1、 根据2004年6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以下简称入网认定)管理工作。
2、 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入网认定管理工作。”
3、 “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控网运营单位不得使用未获得广电总局颁发的有效入网认定证书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
4、 “广电总局指定入网认定适用技术标准,统一印制、颁发入网认定证书。”
5、 该《办法》还对申请和认定等事项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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